今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点击此处可查看)的通知,明确将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3年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科技部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273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科技厅(委、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办公厅(室):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推荐,九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完善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杨烨瑶,58884289
附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科 技 部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